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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25年自治区工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日期:2024-11-20  浏览次数:72次  字体大小【  】  关闭

关于印发2025年自治区工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满洲里市工信和科技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动内蒙古高质量发展奋力书写中国式现代化新篇章的意见》(国发〔2023〕16号)、中办、国办《关于深化开发区管理制度改革推动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厅字〔2023〕6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开发区管理制度改革推动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厅发〔2023〕7号)、《内蒙古自治区促进边境地区高质量发展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的意见》(内党发〔2024〕19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的意见)分工方案》的通知(内改委发〔2024〕4号),更好发挥工业对稳定全区经济增长的支撑作用,依据《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高水平工业园区创建等7个行动方案的通知》(内工信投规字〔2025〕146号)的要求,现将2025年自治区工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印发给你们,并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方向、范围及条件

(一)申报方向

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固废渣场、集中供热、管网管廊、变电站、道路、中试基地以及已认定或已申请认定化工园区的工业园区需投资建设的消防设施(特勤站)、危险化学品车辆专用停车场、事故应急池、化工安全技能实训基地等园区基础设施类项目。

(二)申报范围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审核公告目录》范围内的工业园区以及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的工业园区。

(三)申报条件

1.按照属地征集原则,以优化调整后各工业园区管理机构为申报主体。

2.申报的项目应具备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土地、环保等相关必要手续,新建的项目应在2025年开工建设。

3.往年已获得专项资金支持过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二、补助标准

按照项目审核后的投资额给予一定比例补助,不在2025年自治区高水平工业园区创建重点支持范围园区的基础设施项目最高支持额度为2000万元。


三、申报程序

各申报主体向所在盟市工信局、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经盟市工信局、财政局初审后联合行文上报至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进行复核和统一评审,对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纳入支持计划。

四、申报材料

主要包括以下申报材料:

(一)盟市工信局、财政局联合行文的资金申请文件,应详细说明属地相关资金的安排情况。其中,对属地预算安排比例高且能落实的工业园区基础设施项目优先给予支持。

(二)盟市2025年自治区工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汇总表(格式见附件2)。

(三)项目申报单位提交的《2025年自治区工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报告》电子版(格式见附件3)。

五、申报要求

(一)各盟市工信、财政部门要按照文件要求组织所属工业园区申报材料,认真做好申报材料初审工作,确保材料完整、真实、有效。各盟市上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的专项资金申请文件、盟市项目汇总表(附件2)、《2025年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报告》(附件3)及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附件4),均通过华为WLink平台上传,不再上报纸质版。单独行文、越级上报不予受理。

(二)资金申请报告正文及附件须加盖单位公章,具体操作流程请关注“内蒙古工业园区协同办公群”微信群发布相关信息。

(三)盟市及旗县区工信、财政部门要督促工业园区管理机构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按照“谁推荐、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做好项目审核、遴选和上报工作,不得重复报送项目,严禁以“报大建小”等违规方式套取专项资金。

(四)2025年自治区工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集中申报时间截至2024年12月31日。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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