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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日期:2023-09-04  浏览次数:381次  字体大小【  】  关闭

内蒙古自治区中央引导地方科技

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内财科规〔2023〕2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内蒙古自治区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管理,提高引导资金使用效益,推进科技创新,根据《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20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22〕37号)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导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和引导我区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科技改革发展政策、优化区域科技创新环境、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的资金。

第三条  引导资金管理遵循“简政放权、激发活力,聚焦重点、突出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 引导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科技厅共同管理。

    (一)自治区财政厅主要职责:

  1.会同自治区科技厅确定引导资金支持重点;

  2.配合自治区科技厅加强项目库建设;

  3.审核引导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资金;

  4.会同自治区科技厅组织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指导盟市预算管理等工作。

    (二)自治区科技厅主要职责:

  1.加强项目库建设管理,推动项目库共建共享;

  2.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组织引导资金项目申报;

  3.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组织引导资金项目评审和立项,提出引导资金分配建议方案;

  4.开展项目日常监管、绩效管理工作,组织项目验收;

  5.督促和指导各地各单位做好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管理等。

第五条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引导资金项目的初审和推荐,对项目承担单位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把关。

    (二)负责立项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

    (三)督促指导项目承担单位按时启动和实施项目,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提出项目变更和终止建议。

    (四)配合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财政厅对引导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绩效评价。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编制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组织项目实施,落实项目前期工作和配套资金。

    (三)规范引导资金支出管理,对引导资金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自评。

    (四)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三章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七条 引导资金支持范围:

    (一)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主要指聚焦探索未知的科学问题,结合基础研究区域布局,重点支持自然科学领域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工作。

    (二)科技创新基地建设。主要指各类科技创新基地,包括依托大学、科研院所、企业、转制科研机构设立的科技创新基地(含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以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产业技术研究院、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

    (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主要指结合本地区实际,针对区域重点产业等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包括技术转移机构、人才队伍和技术市场建设,以及公益属性明显、引导带动作用突出、有效提升产业创新能力、惠及人民群众的科技成果转化示范项目等。

    (四)区域创新体系建设。主要指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科技创新中心、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创新型县(市)等区域创新体系建设,重点支持跨区域研发合作和区域内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研发活动。

第八条 引导资金支持方式:支持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科技创新基地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的资金,可综合采用直接补助、后补助等方式。

第四章 项目申报、评审和分配

第九条 引导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自治区科技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按照科技部、财政部的要求,结合国家区域发展战略任务、自治区科技创新规划和年度重点工作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明确引导资金支持重点、申报主体、范围、条件等有关具体要求。

第十条  自治区科技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组织或委托

  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项目评审论证,并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拟支持项目。

第十一条 对拟分配到企业等非预算单位的引导资金,由自治区科技厅在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日,公示无异议后组织实施。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

第十二条 根据评审和公示结果,自治区科技厅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引导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经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会同自治区科技厅下达引导资金。

第五章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十三条  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科技厅在收到中央资金指标文件后30日内将资金下达到盟市财政部门和本级项目承担单位。盟市、旗县财政部门在收到上级指标文件后30日内将资金下达至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四条  引导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引导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支出完毕,年度未支出的引导资金可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关于科研经费结转使用相关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六条  自治区科技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结合我区科技改革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及时制定年度引导资金实施方案,实施方案随资金分配情况同时抄送财政部内蒙古监管局,并报科技部、财政部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详尽明确内容,引导资金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参照《内蒙古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项目经费管理参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22〕37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项目和政策目标已经实现或实施成效差、绩效低的项目,以及已获得其它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申请引导资金支持。

第十九条  引导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以及国家、自治区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六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自治区科技厅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分类制定资金绩效目标、指标和评价标准,牵头组织开展引导资金绩效评价,并参照相关管理规定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科技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每年向科技部、财政部报送引导资金绩效自评报告,并抄送财政部内蒙古监管局。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财政科研经费管理规定以及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使用、管理资金,落实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各项工作,及时向自治区科技厅报送年度工作总结、绩效自评报告等材料,并按规定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引导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健全完善财会监督机制和内部控制体系,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要对项目管理、财务管理、会计行为等方面实施日常监督。各级科技部门依法依规进行部门重点监督和指导,各级财政部门适时开展财会监督专项检查。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在引导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各级科技、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引导资金分配、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项目承担单位和个人的违规、违纪、违法犯罪行为,按程序纳入科研失信行为数据库。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7日实施。